勞基法上的工資是指什麼呢?
這個問題重要是因為,雇主每月提繳勞工退休金不得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六,每月所領的錢,那一部分屬工資,將決定雇主提撥金額多寡,而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的保險金,是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為基準,所以工資多寡,也會影響勞工保險金的保費多寡,因此工資範圍將會影響很多層面。不要以為每月有領錢就好,如果老闆說你每月領的錢中,只有一塊錢是工資,其他都是獎金,那麼雇主要提繳的勞退金就只有一塊錢的百分之六,當你退休時,只能領幾塊零錢當退休金,所以每月領的錢的名目是什麼,很重要!
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,工資係指勞工依工作而獲得之報酬,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給與均屬之。
符合上開法律規定的就是工資,不容雇主魚目混珠,以別的名目代替,但是以上法律規定,到底將工資區分成什麼要件,我國法院也有不同看法,主要就在「經常給與」這個用語,是不是為工資的要件,產生爭議
工資是工作所得報酬,這是毫無疑義,但要不要符合經常性給與的要件,我國法院實務有二種見解
肯定說,以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682號判決、97年台上字第1667號判決、100年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為代表
否定說,主張工資只要是工作的報酬即可,不需要以經常性給與為必要,只有在是否為工作上的報酬有疑義時,補充判斷是否為工資的標準而已,此說以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16號判決為代表
否定說批評肯定說,把經常性給與列入工資的標準,將會限縮工資範圍,使得原屬工作報酬,僅因不具經常性,而變成不是工資,例如偶而加班的加班費,這肯定是工作報酬,但不一定具經常性,這點肯定說也有話說,他說我所謂的「經常性給與」,不是指時間上的經常性,而係指制度上的經常性,只要資方有此制度,即具有經常性,所以加班費也具有「經常性給與」的要件,肯定說這樣硬擙,把加班費在肯定說的框架中也內入工資範圍!(待續)